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
校友捐赠管理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校友捐赠管理和高效利用,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利益,进一步调动校友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,拓宽校友支持学校改革发展渠道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基本原则
1.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规定;
2.坚持自愿和无偿;
3.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,确保捐赠资金或资产不被挪作他用。
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主要职责
第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,挂靠在招生就业处。校友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捐赠事宜,确保学校权利与义务履行,提供校友捐赠咨询服务;负责捐赠协议审核、管理及执行,负责校友捐赠登记、统计等工作,负责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等制作与颁发;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,建立完整捐赠档案;定期向学校报告接受捐赠情况,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情况。
第四条 财务审计处负责校友捐赠资金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;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项资产验收、入库工作。
第三章 捐赠类别和项目
第五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,校友捐赠分为非限定性(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)和限定性(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)项目。非限定性校友捐赠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:优秀教师、学生奖励;在校生及校友救助;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扶持、困难毕业生就业扶持;学生文体活动、技能大赛、就业创新创业大赛支持;经学校批准促进学校发展的其他用途。限定性捐赠确需改变捐赠性质和用途的,应当征得捐赠者同意。
第四章 捐赠程序
第六条 校友捐赠程序
1.捐赠方填写《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校友捐赠意向表》,由校友工作办公室(招生就业处)盖章确认、备案。
2.校友工作办公室代表学校,依据捐赠方意愿,签订《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校友捐赠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《捐赠协议书》)。
3.校友工作办公室会同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捐赠类型,办理验收、登记、入库手续。
4.财务审计处根据《捐赠协议书》、验收记录、入库单、银行到账凭证等,依据相关规定入账。
5.通过基金会等机构捐赠的,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。
第五章 捐赠激励与鸣谢
第七条 学校向捐赠人或捐赠单位颁发捐赠证书及纪念品,并进行相应宣传报道。
第八条 建立校友捐赠档案,捐赠额累计达到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捐赠方,学校可根据情况赋予项目命名权或冠名权。
第六章 附 则
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,由校友工作办公室(招生就业处)负责与捐赠方协商解决。
第十条 本办法由山东畜牧兽医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。